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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日期:2008-08-15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作者: 我要評論()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條例》所稱的城市綠地,是指在本市規劃區內的下列五類綠地: (一)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游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游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和特殊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款“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圖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三、刪除第十九條第(二)項中的“擅自買賣、轉讓古樹名木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養護責任人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養護責任單位處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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