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毀壞古樹名木最高擬罰20萬 擬調低綠地率標準
由深圳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稿)》正在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擅自砍伐遷移樹木,或面臨每株最高3000元的罰款。
199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曾頒布《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深圳市城管局在起草說明中表示,目前兩部法規、規章已不適應當前我市建設國際性花園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和宜居城市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訂。
擬調低綠地率標準
此次條例修訂,擬將綠地率標準調低。居住小區的綠地率調整為不低于30%;經環境保護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綠地率不低于4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科教文衛體等公共設施,不低于35%;賓館、商業、商住等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設施,不低于20%;工業園區、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儲設施,不低于20%。
據了解,此前的綠地率標準在實際操作中都難以執行,立法流于形式,此次綠化標準調整后更加強調保障措施,且調高罰款。如新規定:綠地率未達規定標準的,按所缺建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
屋頂綠化可折抵綠地面積
此次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引入了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的新理念。擬規定:在保障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條件下,鼓勵通過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方式提高綠化標準。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進行屋頂綠化。
同時,擬創新規定立體綠化折抵綠地面積:在城市更新和舊城改造項目中,綠地率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面積可以按25%折抵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
擅自砍伐遷移樹木面臨重罰
條例征求意見稿禁止擅自遷移、砍伐樹木。規定:確需遷移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或者養護責任人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申請在網站上予以公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還擬規定:遷移或者砍伐胸徑25厘米以上(含25厘米)的樹木超過100株(含10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遷移、砍伐樹木的,遷移、砍伐樹木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并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安排遷移、補栽。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了違法處罰規定:養護責任人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未經批準遷移樹木的,按每株處1000元罰款;未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按每株處3000元罰款。
毀壞古樹名木最高或罰20萬
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種特別珍貴和稀有的、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認定為古樹名木,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樹冠邊緣外3米范圍為古樹名木的控制保護范圍;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樹干邊緣外五米范圍設置保護設施。任何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項目均須采取避讓保護措施。
毀壞者或面臨重罰:擅自修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5萬元罰款;擅自砍伐、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20萬元罰款;養護責任人未及時報告古樹名木瀕危或者死亡情況的,處5000元罰款。
編輯:wenw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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